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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保障生态用水,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以下简称四省市)的永定河水量调度和管理(含当地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永定河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和流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优化配置当地水、外调水、非常规水。

实施永定河水量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合理生活用水,保障河道内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兼顾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水量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区域水量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调度应当服从水量调度。

第四条永定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工作。

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具体负责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省市涉及永定河流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永定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永定河水量调度目标任务,协同做好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工作。

第五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商,及时协调处理水量调度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第六条水利部有关司局、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水量调度的基础理论以及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提高永定河水量调度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调度权限

第七条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编制永定河年度调度计划,适时组织调度会商,下达调度指令,发布调度预警信息,评估调度成效,协调指导水量计量核算。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具体负责屈家店枢纽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八条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用水总量控制,保障出境水量目标;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补水、收水,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制定并动态优化管辖范围内水工程的详细调度计划,下达调度指令,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九条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执行调度指令,并将生态流量保障等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章调度计划管理

第十条永定河水量调度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组织编制永定河水资源调度方案。

第十二条永定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实行省界断面出境水量控制、区域取水总量控制和重要断面下泄流量(水量)控制。

第十三条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需求,组织编制调度期内所管辖范围水库和水电站等重要控制性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沿线大中型灌区等重要取用水户逐月用水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四条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将非常规水纳入水量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年度调度计划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商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报水利部批准并下达。

年度调度计划根据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年度预测的永定河来水量、水库蓄水量,外调水、非常规水可供水量,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和生态水量要求编制。

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调度起止日期、调度目标、调度水量、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的下泄流量(水量)指标、调度管理职责、纳入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运用控制指标及其调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海河水利委员会视实时雨情、水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区域用水等情况,可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度调度目标无法实现,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海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原程序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调度实施

第十七条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下达调度指令,并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海河水利委员会可对永定河有关水库、闸坝等开展实时调度。

第十八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沿线蓄水、取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调度计划,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拦蓄、引调水量。

第二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控制灌区取水总量和取水时间,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取水,严禁挤占生态用水。

第二十一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汛期、生态补水期和年度水量调度工作进行复盘总结评估,并于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水利部。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汛期、生态补水期和年度水量调度以及大中型水库调度实施情况、大中型灌区取水情况进行复盘总结评估,并于调度期结束后半个月内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相关水量调度受益方应当按照总量计费、平衡支出、公平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共同承担水费,保障水费及时足额收缴,水费包括外调水水费和生态补水管理费(含输水管护费、水量水质生物多样性监测费等)。水费标准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海河水利委员会做好水费收缴协调,确保水量调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资源税征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应急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出现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断流干涸、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危及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时,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会商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时雨情、水情、水质、水库蓄水、生态需水等情况,依据预案和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详细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下达应急调度指令。应急水量调度的启动与结束,应当以应急响应和调度指令为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四省市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执行、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指标完成、河道输水效率以及水费结算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取水管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服从海河水利委员会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配合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指标未达到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对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被通报的,水利部负责约谈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将年度水量分配指标分解下达至市、县行政区,并将取水计划下达至取用水户。有关省、直辖市在永定河流域批准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海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可用水量指标。有关市、县在永定河流域批准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用水量指标。

永定河流域内取用水管理应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原则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严格节水评价,控制新增取水。

第二十九条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现代化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规范做好相关信息监测和数据归集分析处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

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永定河、桑干河、洋河重要控制断面及其主要支流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河道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等水文要素监测。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相关控制断面设置以及水量、水质、水生态和河道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等水文要素监测。

重要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海河水利委员会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用水计量,大中型灌区供用水交接断面应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渠首取水口,以及从永定河、桑干河、洋河取水且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5万亩以下的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海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调度指令等信息共享。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调度、水量、水质、地下水水位等信息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并配合监测数据复核工作。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灌区取用水信息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灌区取用水信息逐级上报至海河水利委员会。在线计量数据应当及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永定河流域用水权交易。四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解决用水矛盾和生态用水需求。相关用水权交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河道巡查管护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主体,落实巡查责任。各级巡查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河道巡查管护工作,保障生态补水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永定河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应急、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汛期遭遇洪水时,按照《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