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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黄河流域五省(区)发布总河湖长令

发布时间: 2021-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山东、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黄河流域五省(区)发布总河湖长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以来,黄河水利委员会督促指导山东、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5省(区)发布2021年总河湖长令。

  山东省总河长令——加快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进程。5月8日,山东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刘家义,省长、省总河长李干杰共同签发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要求坚持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任务,分批分级推进实施,有序推动开展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陕西省总河湖长令——部署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任务。4月3日,陕西省委书记、省总河湖长刘国中,省长、省总河湖长赵一德共同签发陕西省第一号总河湖长令,要求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落实河湖长制,扎实有效地做好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为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总河湖长令——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共同签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号总河湖长令《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河湖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综合治理的法律监督责任,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甘肃省总河长令——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要点。2月3日,甘肃省委原书记、省原总河长林铎,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甘肃省第三号总河长令《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总河长和党委、政府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真正做到问责激励两端发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5月12日,甘肃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尹弘,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甘肃省第四号总河长令《甘肃省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要求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要立足生态战略大局,强化“上游担当”、落实“源头责任”,推进河湖保护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河湖面貌和功能持续改善。

  四川省总河长令——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任务。4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彭清华,省长、省总河长黄强共同签发四川省第一号总河长令,首次将《2021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以总河长令形式发布,全面部署四川省2021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聚焦管好盛水的“盆”和盆中的“水”,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河湖管理保护示范县为引领,纵深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