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18个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工程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包括湖泊,下同)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巴宜区)
2.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米林县)
3.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工布江达县)
4.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波密县)
5.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朗县)
6.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察隅县)
7.林芝市主要河湖范围划定成果(墨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