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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社会监督员聘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社会监督员聘用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长制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结合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安排,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监督和公众参与度和知晓率,结合林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聘用全市范围内河湖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拟聘人员年龄段原则上为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较好,且在我市生活的中国公民,不限民族、工作性质、群体。

第四条 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可根据实际调整聘用期限。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聘用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廉洁自律,认真执行相关制度;

(二)了解一定的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常识,热心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力;

(四)有一定的读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本人自愿、乐于奉献。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检举水环境污染和破坏等水事违法行为;

(二)定期开展监督范围内河道(段)、湖泊(湖片)管理和保护监督评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排污、垃圾乱倒、非法采砂、非法乱建等破坏水生态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三)对全市河长制工作人员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参与宣传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及生态保护知识,收集反馈人民群众对河长制湖长制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行使职责为公民自愿的社会义务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第八条 已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经研究可提前解除聘用;聘用期间未履行职责的,河长办以书面形式解除聘用。

第九条 聘用程序。采取个人推荐或单位推荐形式,填写林芝市社会公众监督员申请(推荐)表,经河长办审核通过后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书。河长办每年将聘用人员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河长办每年底从本年聘用人员中评选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公众监督明星人物,塑造典型宣传并给与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社会监督员申请(推荐)表


附表:

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社会监督员申请(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学历

专业技能

联系方式

(推)荐

乡镇名称:

    间:

县(区)河长

办意见

县(区):

   间:

市河长办审核意见

机构名称: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        

       间:                          

本表一式三份,河长办、监督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