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林芝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级总河(湖)长,及河(湖)长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方式为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自评与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坚持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林芝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考核组开展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上级河湖长安排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一河(湖)一策”年度方案落实及河湖管理成效;

(六)其它本年度新增重点任务。

第七条 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占30分,年终考核占60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5分,水污染防治计划考核5分。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详见附表1-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不单独考核,直接引用市水考办和水十条考核结果按比例赋分。

考核设置附加分5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被评为先进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经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认定可酌情加分。

考核附表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阶段性任务适当调整。调整之后执行新的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县(区)及总河(湖)长、河(湖)长巡查人次,日常工作及历次暗访掌握的情况进行赋分。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协助完成。

(二)年终考核

通过对各县(区)级河(湖)长相应河湖(河段、湖泊片区)进行考核评分,实现对各县(区)级河(湖)长的考核。同时,通过各县(区)全部县(区)级河(湖)长的考核评分取算数平均值,实现对该县(区)总河(湖)长的考核。

1)各县(区)自评。各县(区)对辖区内由县(区)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河段、湖泊片区)逐一进行自评,依据年度评分细则进行赋分,并确定每位县(区)级河湖长及县(区)总河(湖)长的自评分数。自评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

2)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抽查。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派出考核组随机抽选23个河段、湖泊片区进行考核,并依据年度评分细则进行赋分。若抽查河段或湖泊片区考核得分低于县(区)自评分数,则该县(区)辖区内所有考核河湖全部减去自评分与抽查分之间的分差,若抽查考核河段或湖泊片区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县(区)自评分,则维持县(区)自评分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低于60分的为未通过考核,限期两个月整改,两个月后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及格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辖区内河湖未落实河(湖)长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河湖岸线,导致水流不畅,造成堤防决口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河湖发生重大灾情,重特大污染事故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对林芝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报请市总河(湖)长审定后,由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林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县(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2.县(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年终考核评分细则


附表1

县(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河道(河段)/湖泊名称:             河长姓名:          职务:         考核时间: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赋分原则

事实情况

得分

备注

1.河湖长巡查河湖

情况

被考核河湖相应河湖长巡查河湖次数达到自治区及市(地)相关要求。

10

未开展河湖巡查,此项不得分;

开展河湖巡查工作但次数未达到自治区及市(地)相关要求得5分;

巡查河湖次数达到自治区及市(地)相关要求得10分。

2.历次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历次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10

1.根据被考核河湖在历次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每发现的一个问题扣1分,扣满5分为止;

2.未上报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每缺一次扣1分,扣满3分为止;3.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视情况扣12分。

3.约谈通报情况

被考核河湖相应河湖长被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河长办及有关部门约谈、通报情况

10

3.每约谈1次扣2份,每督办一次整改不到位扣2分,每通报1次扣4份,扣满10份为止。

考核分数:                      复核:                  审定:                


附表2

县(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年终考核评分细则

类别

项目

分值

得分

一、通用部分(30分)

1.组织领导情况

县(区)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

未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此项不得分;主要领导调整,领导小组更新调整不及时扣1分。

县(区)党委、政府组织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

3

县(区)党委、政府组织未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区)年度工作任务扣2分;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召开相关研究部署会议扣1分。

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及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5

未成立河长办的,不得分;未成立专门机构扣2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分;无固定办公场所情况扣1分;设施配套不齐,视情况扣0.11分。

2.专项经费情况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

经费来源渠道不落实扣3分;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视情况扣13分。

经费计划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

没有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视情况扣12分;稽察、检查、审计等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分,最高扣3分;未专款专用的,此项不得分。

3.基础工作情况

河长制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县(区)级总河长、河湖长名单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制度健全,实现行政区域内全部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全覆盖,河湖长明确,更新及时。

10

每项2分,每缺一项扣2分;中央明确要求的6项制度,缺1项扣0.3分,未结合本地实际出台6项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扣1分;河湖长调整更新不及时扣0.5分。

4.信息报送情况

工作旬报、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总结等信息按时报送。

4

工作旬报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2分,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4分扣完为止。

二、差异部分(30分)

5.河湖长履职

被考核河湖长熟悉相应河湖基本情况,听取下级河湖长的工作汇报,对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进行研究处理。

4

对相应河湖基本情况不熟悉扣1分,未听取下级河湖长工作汇报扣1分,对河湖存在突出问题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处理或从未对相应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扣2分。

6.河湖长公示牌

被考核河湖在岸边显著位置规范竖立河湖长公示牌,干净整洁,监督举报电报畅通有效。

3

未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此项不得分;公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视情况扣0.11分;不够干净整洁扣1分;监督举报电话不畅通扣2分。

7.“一河(湖)一档”

被考核河湖建立完整的“一河(湖)一档”。

4

未建立被考核河湖(河段、湖泊片区)“一河(湖)一档”的,此项不得分;未按照水利部相关指南要求建立的扣1分;“一河(湖)一档”未完成基础信息填报的扣2分;未完成动态信息填报的扣1分。

8.“一河(湖)一策”

被考核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由河湖长审定印发实施。

5

未编制被考核河湖(河段、湖泊片区)“一河(湖)一策”的,此项不得分;完成初稿得2分;完成审查得4分;由河湖长审定印发实施得满分。

9.河湖状况

被考核河湖保洁全覆盖,水面无漂浮废弃物,无动物尸体,无成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黑臭现象;河湖水域岸线内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

6

检查每发现一处扣1分,社会监督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每处扣2分,扣满6分为止。

10.排污口摸底调查

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摸底调查工作;建立河湖管理范围内排污口台账,监管权责清楚;定期、不定期对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4

未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摸底调查工作,此项不得分;对河湖范围内排污口情况不清楚,视情况扣13分;未定期、不定期对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视情况扣12分。

11.水质情况

河湖水质达到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或达到环保部门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

4

1.被考核河湖列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情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得4分,反之不得分。(受河湖本底质影响,造成河湖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划管理目标的得平均分2分。)2.被考核河湖未列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情况达到环保部门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得4分,反之不得分。(受河湖本底质影响,造成河湖水质达不到环保部门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得平均分2分。)3.被考核河湖未列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且未开展过相关水质监测工作的得2分。

三、加分项

12.附加分

对工作有创新、整治成效突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中央、自治区、市领导批示表扬的。

5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受到中央领导批示表扬的得4分;受到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得3分;得到市领导批示表扬的得2分,市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示肯定的,每件加1分;在市党委、政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每次加0.5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5分。

四、否决项

发现辖区内主要河湖未落实河湖长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河湖自然属性,导致水流不畅、造成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河湖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合计

考核分数: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